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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民办教育协会章程

作者:苏州民办教育协会 来源: 日期:2015/7/7 14:44:43 人气:1420 加入收藏 评论:0 标签:

苏州市民办教育协会章程

2019年9月12日四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宪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成立本会。

本协会名称为“苏州市民办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The Suzhou Association for Non-Government Education,简称:SANGE。

第二条本协会是以苏州市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为主体,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为目的,自愿组成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行业自律的社会组织,是经苏州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加强为民办教育机构服务,发布有关民办教育发展事业信息,开展各类咨询活动,加强民办教育机构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维护民办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民办教育机构依法规范办学,不断提高民办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本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设在苏州市学士街361号,邮政编码215003,活动地域为苏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依据苏州市市情,制订本市民办教育行规行约,研究探索苏州市民办教育发展自律制度;

(二)就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广泛、深入的研究与探讨:组织专题论坛和公益讲座,研析国内外民办教育的成功经验和发展动态,指导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的研究、交流活动,开展民办教育科研成果的评价和推广;

(三)积极探索民办教育发展规律,以教育科学思想为指导,开展民办教育的业务培训、信息咨询、技术支持和其他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服务工作;

(四)协助会员单位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开展师资培训,提高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

(五)表彰、奖励在教育教学研究、本会活动及民办教育各项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六)发挥行业代表作用,担当政府与民办教育领域之间的桥梁,向有关民办教育的政策制定和研究部门提供相关信息;调解会员之间、学校与学生之间、会员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依法维护民办教育机构及其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七)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中有关民办教育的相关项目;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只接受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民办教育行业内社会口碑好,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四)愿意遵守协会制订的行业规范。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办学许可证或相关注册登记证等材料复印件;

(三)签署协会行业公约;

(四)经秘书处审核报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五)秘书处向被批准入会的单位发出批准文件,以及会员身份证明匾牌。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并获得本协会编印的信息资料和提供的相关服务的优先权;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学术研究、协作交流、业务培训等活动;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为协会发展积极献计献策;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牌匾。会员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者长期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损害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监事或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30%。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等;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会长1人,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会长主持本协会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会长办公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贯彻理事会决定事项,统筹安排和指导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受理事会委托,决定吸收新会员;审议重大事项提案,提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协会工作,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协会日常重要事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协会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协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四十条 本协会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的收入;

(五)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结余;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所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本协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章程经2019年 9月12日四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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